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900415803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基於訂購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約定辦理大量訂購之擇定訂購對象作業,已改變原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與訂約廠商原約定之價格或履約條件,涉及價格或優惠條件之比較,如於比較價格或優惠條件之程序時,一併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3條所定監辦程序,對於機關公平公正辦理採購,更有助益,爰訂定旨揭一覽表。
三.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www.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