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5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物業管理公司甄選,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廠商及計費辦法補充規定成立7人之評選委員會,依前開規定應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聘3名學者專家,惟考量本案工程係由本府新工處代辦,擬委託管理之各項設備均由該處建置,對於相關設備之功能及維修方式均較為熟悉,為期所甄選之物管公司對商場相關設備所提之維修方式達最佳效能;暨本案商場委託物管公司管理模式,本府各單位尚無同性質之案例可為遵循,僅本府公管中心之管理方式與本案模式較為相似,為確保參選之物管公司所提各項工作項目操作方式確實可行,故僅由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2名學者專家,另自行於該2機關(新工處及公管中心)各遴聘1名人員以專家學者名義為評選委員,及本機關及上級機關核派之人員共7人成立本案之評選委員會,關於本案評選委員會之評選委員組成有否違反前開相關規定?
答覆內容: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準此,貴單位由工程會網頁外聘2名專家、學者後,另自行遴選2位專家、學者(新工處、公管中心,且非工程會建議名單)為評選委員,如依前項規定檢討並敘明理由,簽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無違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相關規定。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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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