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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1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不分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有一XX市場改建基地內之空地,現委由XX自治會代管並簽訂行政契約,自治會所收取之停車費應專款專用,每月扣除停車場(含地下停車場)之維護及清潔管理費用後,結餘應全數繳市庫作為使用費用. 本處會計室鑑於該筆收入係市有財產之收入,故自治會代管前揭停車場相關費用支出均需依據採購法規定辦理.因自治會定非政府機關,其是否適用採購法,滋生疑義,是否有相關規定,煩請釋疑.
答覆內容:
依工程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釋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之適用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以下簡稱委外經營使用),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機關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一)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二)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者。
(三)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三、 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委託民間營運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
四、機關公有財產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而無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採購法。
故本案請依上述原則查明及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5條之適用。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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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