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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2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有1工程採購案件,因與承商間針對1式計價項目結算金額部分,係按結算金額佔契約金額比例結算亦或是全數金額給付有爭議,後經市府調解委員會調解後,本案1式計價項目應全數金額給付,需再給付承商全數金額與結算金額之差額與承商。 本工程採購案件於每次估驗計價時1式計價項目,均已依每次完成比例估驗計價,有關需再給付承商差額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款,應依工程尾款當月之物價指數調整亦或應平分至各估驗計價,依各次估驗計價月份之物價指數調整。
答覆內容:
一、經洽詢承辦人員表示:廠商另申請物價指數調整款並包含履約爭議(施工架及交通維持費)部分,諮詢內容即為履約爭議部分之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依據。
二、依 貴公司傳真本案履約爭議調解成立書:查本案履約爭議調解成立書二(四)載有:「申請人捨棄本案利息及其他請求」,如廠商未於履約爭議調解主張請求施工架及交通維持費之物價指數調整款,該調解成立書自未包含該費用,廠商於履約爭議(施工架及交通維持費)部分,應無其他請求權利。
答覆人:
黃慧慈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monica@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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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