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採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如選商過程係以優惠項目決定,並以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下訂,並將優惠項目及條件於訂單中敘明並為驗收之依據。問題:與廠商議定優惠項目是否適用採購法監辦之規定,如以簽辦方式會監辦單位是否也等同書面監辦?是否需比照議價方式通知廠商及監辦單位並核派議價主持人?
一、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如與廠商議定優惠項目有涉及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程序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2、13條關於監辦之規定。(併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5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700202750號函)
二、至於書面監辦部分,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之規定,另議價部分,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