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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98年度數位專題拍攝剪輯製作案 *預算金額:$992,000
本機關依據採購法第49條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廠商企劃書。
問題一、在與第1名優勝廠商議價時,發現廠商投標書之報價為新臺幣玖佰多萬起過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開標主持人依「臺北巿立美術館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三十八點(四)1.(5)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採購,除招標文件規定價格納入協商項目者外,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者。(本案無協商項目,價格納入評分項目佔20%。) 視為無效標。請問依上開規定本案廠商是否視無效標,而得予廢標。
問題二、若視為無效標,評審會議經評審結果均達合格標準,惟未經評審委員過半數同意且由機關首長核定由第2名廠商,遞補為優勝廠商時,則機關是否有權限逕與第二序位廠商議價?亦或須以重新辦理第二次公告上網招標。(本案於投標補充須知載明:取3名優勝廠商依名次順位,由最優者取得優先議價權,議價不成,由次優者依序遞補,…..),本案有三家廠商參與評審並三家廠商成績皆達到及格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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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理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係屬參考最有利標,而非適用最有利標),故非適用投標須知第三十八點(四)1.(5)「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採購,除招標文件規定價格納入協商項目者外,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者,視為無效標。」經查本採購案屬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價,且招標文件已規定價格納入評分,今廠商報價超過企劃書內之金額,仍請依投標須知第45點第1款第1目之規定議價,並建議於議價前應告知廠商第1次減價應減至企劃書內之報價以下,其減價次數不得逾6次。
二、本案係屬「參考最有利標」,其評審程序乃「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爰仍應依本案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三、本案已有三家廠商參與評審且成績皆達到及格分數,依招標文件規定列入符合需要之廠商,故本案請依補充須知規定辦理,取3名符合需要之廠商依名次順位,由最優勝者取得優先議價權,議價不成,由次優勝者依序遞補辦理之。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