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教本校有一營養午餐採購案,97年度招標公告上預算金額為400萬,在合約書有註明履約良好者得續約一年,所以招標公告上採購金額為800萬(一年400,兩年800),
但是經檢視在招標公告上漏未註明後續擴充,請問:
招標公告未述明後續擴充,但是招標合約上有寫明本校得續約一年,如此,第二年須重新招標,或是可以直接續約?若直接續約,須不須再議價?
感謝您的回覆,謝謝!!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所述合約書雖訂有續約條款,惟未於原招標公告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未符前揭規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