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有關校外教學活動地點訂定: 如本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地點規劃時,已依據本市公立中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實施要點,經教師及學生公開客觀選定實施地點,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適用?(97.03.04工程企字第09700077920號函釋) 說明:校外教學地點選定是否得類用教科書之選用模式辦理:1.法令依據:本市公立中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實施要點2.經校內成立籌畫小組選擇合法之地點3.依政府採購法第22-1-2方式辦理?
答覆內容:
一、類此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地點之相關疑義,本府前已答覆教育局於94年6月15日提問之採購諮詢在案,其答覆內容第一點略以:「貴機關可依採購需要指定遊玩地點(例如台東、墾丁等),惟不應指定特定權利、供應數量有限制等之地點(如xx飯店),以避免違反本法第26條第2項不得限制競爭,及同條第3款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等規定。」,請至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業務諮詢/Q&A項下,逕上網參酌。
二、另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7920號函釋示內容,如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旅遊地點(如六福村主題樂園)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三、委託辦理校外活動係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之「專業服務」,依規定得採公開評選出優勝廠商以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辦理,貴校得提供多個旅遊地點供旅行社自行於企劃書中提出,則可避免有指定特定權利地點之虞。
答覆人:
張孟超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