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來屢遭市民陳情本市建築物及街道牆壁遭油漆塗鴉,為考量市容觀瞻及市民感受,於98年2月10日林副市長建元召開主持「研商市容查報之全民監督獎勵辦法」會議結論,由本局取得建築物所有人同意者,代為清除,以改善本市市容
二、因本市塗鴉範圍遍及各處、面積大小及顏色不同、塗鴉面性質不同,清除使用之方法、工具、原料各異,依據政府採購法細則第13條「….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規劃分配預算額度分別交由本局各區清潔隊因不同清除特性,辦理分別採購工具、原料等,當否?惠請釋示。
一、採購案件如確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規定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等情形者,自當得依規定分別辦理採購。
二、經與 貴局電話聯繫了解,個案預算總計約14萬元,未達公告金額,尚無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適用。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