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9.25府工一字第09105961800號函第4次修訂「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補充規定」三、委辦案件之服務費預估總額在勞務採購查核金額1.5倍以上者,機關應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因為本局現在辦理的「xx服務案」,預擬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金額預估將達查核金額1.5倍以上,而契約金額係以補助款方式給付給得標廠商(名稱非服務費),且廠商提供一定勞務(載客營運)後,補助款核發方式規定不得超過上限,亦即廠商當期支出超過該期補助款額度,超過的部分亦不補助,服務方式係廠商提供一定數量之車輛營運載客,本局給付租金及補助款。 原來的認知是限制性招標不論金額多寡均無須報府,現依據前揭規定,服務費預估總額在勞務採購查核金額1.5倍以上者,本機關是否應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另本案補助款性質是否不是服務費,則是否得免報府核備?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補充規定」係指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1.5倍以上者,本府為審酌個案情形是否有委託辦理之必要性;準以前述原則,若本案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1.5倍,請貴機關依規定程序簽報。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