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及97年6月公布之補貼原則調整工程款問題,承商已來函要求依規定,辦理97年物調事宜,本工程96年開工,至97年年中完工,施作項目僅以金屬鋁面板及搭架工資,係為一般單純之牆面裝修,本公司於96年8月已派員至工廠辦理材料廠驗,經查承商已完成本工程之所有訂料工作,並已提出全部材料之出廠證明,非每月分批購料,其購料成本並無受97年物價上漲之影響,若需辦理物調,有難其辦理補貼之需要,另依契約規定機關得依規定辦理物調,請問可否依承商訂料時程之證明,及非每月購料之因素,不同意辦理物價調整。
一、本工程契約如已納入「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且若在契約內無其他規定,應就漲跌幅超過契約規定門檻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直接工程費調整工程款,其計算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自須依該規定辦理,尚無規定於辦理物調時查證廠商訂料時程之證明,請 貴公司依契約規定辦理。
二、貴公司爾後如考量類似個案特殊情形,得於前揭物調計算規定勾選「其他」,並敘明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之方式,納入招標文件,決標後據以執行,以避免衍生履約爭議。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