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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4月2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提問內容:
區公所辦理「臺北市信義區公所112年度基層建設人員出國考察」採購案履約保證金疑異: 請問:本案契約價金「每人固定金額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整,預估人數上限41人,總金額上限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整,以實際參加人數結算付款。」通知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10%即112750元,廠商主張本案出發人數預估18人,應繳納18×27500×10%=49500元。 本所擬辦: (一)112年4月14日決標,廠商應於15日內即112年5月1日前訂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112750元;俟後依實際參加人數18人辦理契約變更,並依契約第11條「保證金(十五)契約變更加減帳淨額累計達□[ 100萬 ]元以上;□訂約總價[ 20% ]起,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機關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退還差額保證金(112750-49500=63250元)。是否適妥? (二)廠商主張先繳納112750元再退還差額,流程繁鎖,希望訂約時只繳納49500元即可,但於法無據,本所擬仍維持(一)作法。 以上詢問,感謝您的回復
答覆內容:
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補充附記4規定:「契約如約定以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施工項目、財物供應及安裝項目或勞務提供服務項目,經依契約圖說(如無則免),按原定之項目內容及規範施工、供應及安裝或提供服務,而有契約項目之數量與實際完成之數量出入之情形,如無新增工作項目且預算足以勻支,依前揭實作數量結算均無漏列或誤計之情形,且不影響按期估驗計價者,得併同驗收結算時辦理,無需辦理契約變更。」,爰倘貴所依個案情形未循前述規定將數量出入情形併同驗收結算辦理,係先行辦理契約變更亦屬可行,惟應依契約第11條第15款約定,退還依契約價金總額減少比率調整之履約保證金。
答覆人:
張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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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