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現有1金額約680萬元〝地理資訊建置〞採購案,資訊費用約佔1/3,2/3用於列管墓地測繪費用,惟其整體須由資訊服務建立資料庫及連接本府資訊平台等相關規畫。本案是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資訊服務辦理。
答覆內容:
一、貴處辦理「地理資訊建置」採購案,可視採購案件性質自行認定其歸屬;若難以認定其歸屬,可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4項之規定認定之。
二、另貴處辦理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以免不當限制競爭。
答覆人:
鍾兆豐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cfc1923@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