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目前辦理「活化校園空間整修工程」,預算金額共4499461元,其中工程施工費為2,084,316元,設備購置費為2,198,400元,以下幾個問題惠請釋疑:
一、該項工程之招標採購可否分成「工程」及「財物」採二次招標,如需併在一起招標,應以何種採購類別為主?
二、如果本案以金額大之財物類招標,又如何顧及工程品質?謝謝。
有關本案可否分成「工程」及「財物」採二次招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分別辦理者,非屬分批辦理,而係分別辦理,不適用採購法第14條規定。
貴校如欲分二次招標,建議先行確認預算來源,並請先依細則第13條規定檢討是否屬分別辦理,否則應依採購法第14條規定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並按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本案如欲併為一次招標,不採分批或分別辦理者,依採購名稱「活化校園空間整修工程」視之,貴校當初編列預算時似已認定屬工程採購,貴校可依本法第7條規定,依採購性質再次自行檢視後認定之,採購性質之認定並非逕以其性質所佔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在難以認定之情況下,則依本法第4款按其性質所佔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若本案之採購性質需顧及工程品質時,則建議以工程採購辦理為妥,惟屬「財物」之標的部分,應視其是否為現貨供應,如經安裝或施工供應且需一定之技術者,則應考量以分別採購為宜。為確保採購品質,請依採購需求妥為研擬招標文件,並於履約階段慎審要求廠商依契約履行。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