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您好: 本(採購)單位係負責本局之專責採購業務,業務(需求)單位自93年起每年均編列30萬元預算辦理「民意調查」(勞務)採購,因歷年來該單位皆以低價考量而以「價格標」方式辦理採購,惟近來受市府研考單位檢討採購品質與所期待目標差距甚大,該單位自去(96)基於本採購案具專業性且著重研究品質考量,簽奉 機關首長准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同時簽陳成立「評審小組」俾審查符合資格廠商之企劃書及報價),並依同法第3條前段…於開標時當場改以限制性招標…。 請問於本(97)年度辦理本採購案時(相同預算額度、性質及需求),僅援例辦理(依上開方式)即可?抑或於辦理採購前需要先就本案為同質採購或異質採購作分析,再據以辦理?因本人對現行所謂「異質採購」認知不甚明瞭,倘需提出,應由業務(需求)單位或採購單位提出?懇請指教,感恩您!
答覆內容: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時,宜針對個案情況,就是否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有無困難、不同廠商履約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等差異性作綜合考量。
二、已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不同廠商履約並無差異者,宜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如無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有所困難、不同廠商履約有所差異者,則宜採公開取得企劃書透過評審方式以擇符合需要者。
三、採購案如已有前例,擬採與過去相同方試辦理,亦或整合前例辦理過程所獲得之資料、經驗等後重新評估本次辦理方式,亦可列入一、所述之綜合考量。惟若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時,請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一)「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參考採購法第52條第2項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規定),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之規定辦理,並得參考本府95年12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09506416900函送「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規劃採構方式評估原則」,及「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1.1.2.2分析採購之同質與異質。
四、依上開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方得改採限制性招標。(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事先簽准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五、至於研擬採購策略、採購方式及相關分析評估作業等,應由業務單位或採購單位辦理一事,屬 貴局內部工作分派,宜由 貴局核處。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