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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3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辦理[雙連市場結構補強工程]於96年10月30日決標(有警察局大同分局及市圖館建誠分館兩參建單位與雙連市場自治會),並於同年11月8日召開施工說明會,惟會中相關使用單位(警察局大同分局及市場自治會)均反對本工程於1樓騎樓上之結構補強工法,要求設計單位(廖春生建築師事務所之吳旗清結構技師事務所)重新針對1樓騎樓上結構補強工法進行應力計算(改變補強位置或施工方法)後,方同意開工...,雖本處、廖春生建築師事務所及吳旗清結構技師事務所代表於當場均表示本工程前於96年6月25日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出席本工程設計說明會,建築師事務所及市場處並於會中將設計需補強方式及位置詳細於簡報中向各單位代表說明,當時各與會代表均表示無不妥,故本處據以辦理招標作業,符合作業程序,且本案依「臺北市建造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規定辦理結構外審,並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審查通過,若推翻前論並請結構技師重新進行建築物結構應力計算除額外衍生計算分析檢核費外(此費用不包含結構外審費),還可能需再次進行結構外審(若補強位置改變),因此將拖延本案開工,影響甚鉅,已非屬本處工程科所能應允及單獨承擔此額外衍生費用...。惟警察局大同分局及市場自治會仍強烈表示反對之意,並要求本處於會議結論中敘明:「本處針對各單位意見請結構技師事務所將重新結構計算所需費用先報予本處,待簽報後將本會議結論函告各單位知悉並請承商暫緩訂料及開工,靜待本處通知」;後續簽核過程中,本處會計室要求將本案之結構外審費及上述請吳旗清結構技師事務所重新進行本棟建築物結構耐震能力分析計算所額外衍生之檢核費均納入工程管理費(可詳本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導致行政程序延誤,本科認為結構外審費用應屬施工費支應範疇,而建物結構應力重新計算費應屬設計監造費支應範圍,未知本科見解是否正確,敬請 惠賜卓見
答覆內容:
一、本案非屬政府採購法令疑義事項而係屬預算法疑義,請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二、本案之結構外審費及吳旗清結構技師事務所重新進行建物結構耐震能力分析計算額外衍生之檢核費一節,請 貴處本於權責處理或請上級機關洽詢主計處及法規會等相關單位意見。
三、重申本府各機關如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應依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若仍有疑義再洽本府諮詢。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