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請問:本局所屬單位辦理辦公大樓電梯汰舊更新統包案,預算金額為310萬元,已於招標公告敘明未來增購權利:「驗收啟用後第三年起,招標機關得視廠商前一年之履約情形,保留維修及更換零組件價格於16萬9,200元整內辦理續約。」惟招標公告採購金額誤登為316萬9,200元(正確應為326萬9,200元)。據其表示已洽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服務廠商協助處理,完成決標公告採購金額更正事宜。請問本案究係以招標公告採購金額316萬9,200元或更正後決標公告採購金額326萬9,200元為後續擴充之依據。
答覆內容:
一、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二、本案既已表示招標公告採購金額誤登為316萬9,200元(正確應為310萬元加上16萬9,200元等於326萬9,200元),並已洽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服務廠商協助處理,完成決標公告採購金額更正事宜;其原意既已明確,如招標文件亦敘明未來增購權利為16萬9,200元整,則以更正後決標公告採購金額326萬9,200元為後續擴充之依據,尚屬有據。
三、另為避免第三者持有不同見解,建議亦可採較保守之作法,即採購金額仍以316萬9,200元認定,如後續擴充超出該額度之部分,請檢討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