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辦理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僅一家廠商投標,於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於簽約前,本會發現服務建議書經費項目(履約項目)有必須增減情事,是否直接簽約再行辦理契約變更?亦或是另訂底價再與廠商重新議價?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採購作業,於議價後即已完成決標程序,應依議定內容及價格簽訂契約,倘契約項目服務內容有增減之需要,後續再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及契約變更程序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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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