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所巷弄綠美化工程屬開口合約,本所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明訂履約期限於11月23日前完工,廠商於期限內完工,本所於12月8日辦理初驗,發現有瑕疵,依42條第1項「於初驗或驗收時,甲方發現工程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之指定期限內修改或處理完妥。……。」本所要求廠商於12月15日前改善完成,廠商直至12月17日改善完成,並經複驗合格。
有關逾期違約部份合約相關規定48條第1項「乙方未依約定期限完工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但其最高金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及42條第2項「對於工程初驗或驗收之瑕疵,乙方應在甲方前款第一次指定期限內修改或處理,並於期限屆滿之次日前辦理複驗。如複驗仍不合格時,自該複驗完成之次日起計算至瑕疵改善完成之日止,均以逾期論,每日應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併第四十八條之約定計罰之。但逾期未改善之期間仍在契約之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請問下列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何者較適宜。
1. 從11月23日至12月17日逾期違約共計24日
逾期違約金=24日*千分之五*結算總價
2. 從12月15日至12月17日逾期違約共計2日
逾期違約金=2日*千分之五*結算總價
3. 從12月15日至12月17日逾期違約共計2日
逾期違約金=2日*千分之一*結算總價
一、所詢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約定辦理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契約未約定者,請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調辦理。契約雙方如有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本案既為初驗瑕疵之逾期改善,按提問內容所述契約第42條第2項已明訂複驗仍不合格時逾期改善日數及違約金計罰方式,自應依該規定辦理。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