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已決標之採購案,而於原招標文件中未定訂相關條款,可否在得標後另與得廠商相互協議並同意後加註「於本市舉行年度防災演習時,貴廠商若經通知應即依所指定機具及時間到位配合該項災害演習,所需費用均比照天然災害搶修單價標準覈實支付.經通知未依規定配合者依違反本契約論.」俾利本市防災演習時辦理依據.
一、貴處擬在得標後另與得廠商相互協議,屬於契約變更,應檢視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及適用「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各項次。如涉新增項目單價,應先辦理議價程序(請依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辦理)。
二、貴處如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工務局),若仍有疑義再洽本府諮詢。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