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提問內容:
一、有關投標須知規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執行疑義。 二、得標廠商為某國立大學,該大學投標時所附資格文件「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因該校無法同意將「正本」由得標系所攜出,故出具該文件影本並加蓋該校關防,註明核與正本無誤,是否得視為「正本」?
答覆內容:
一、依本府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61點規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另依第64點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未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者。」
二、本案如得標廠商未能出具「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正本,建議於期限前正式發函告知得標廠商上述規定。
三、為免爾後類似情發生,請 貴會得視採購案件特性,另行規定於招標文件,並於決標通知書中一併告知相關規定期限,以杜爭議。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5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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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