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3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一、本局地板更新案(預算金額18,700,000元,財物採購)原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標的物含七層樓板之電信、資訊系統、地板設備(含物品搬遷)提供、施工及臨時辦公室之建置;本案於履約期間決定增購一樓層(預算金額1,939,000),擬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一者,循程序辦理契約變更。查本案原招標文件公告及招標文件未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而本案雖為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實兼具財物及工程採購性質,增購部份為節省臨時辦公室之公帑且考量電信、資訊系統、地板等設備之相容、互通性、一致性,可否依政府採購法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之規定與原訂約廠商議價,抑或必須由上開條款擇1辦理。 二、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財物、勞務採購可否比照工程採購適用?
答覆內容:
一、經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僅適用工程採購,財物、勞務採購無得比照適用之相關規定。
二、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但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可參考工程會88年7月12日(八八)工程企字第8809723號函)。至於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與原訂約廠商議價乙節,查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本案請 貴局依前揭規定本於權責酌處。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3431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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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