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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5年08月28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某一採購標案,屬一段標,開標時發現廠商證件封缺少某一文件(如押標金或投標廠商聲明書等),該廠商表示其放在價格封,此時本公司開標主持人應如何處理?是否可先不判定其資格是否無效,俟開啟其價格封後再實質審查其資格是否有效?
答覆內容:
一、廠商投標文件是否合格,仍應依該採購案之招標文件規定,先予敘明。
二、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肆節第24點:「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1證件封:依補充投標須知規定裝入有關資格證件及除依第貳節規定裝入現金外之押標金或其繳納憑據、收據聯」、投標須知範本第38點:「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但經本機關依前點規定可釐清者,不在此限:(一)投標文件未依第肆節投標之規定辦理者」。準以前述規定,採一段標可依投標須知範本第36點規定之順序辦理開標審標,若審標時發現廠商未依第肆節投標之規定辦理投標,得依投標須知範本第37點規定進行釐清,以判定廠商投標文件是否為無效。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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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