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8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申訴中的案件本院評估後,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規定,變更原處理結果,繼續採購程序邀請廠商繼續開價格封,資、規格未合格廠商是否也需一併邀請。
答覆內容:
若本案未依政府採購法82條或84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排除前一階段不合格廠商參加後續開標資格,惟機關仍應視變更原處理結果事實檢討辦理。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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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