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經評審後議價後決標,該決標廠商為一分公司,決標後才發現該公司另一分公司遭提報不良廠商,是否應撤銷決標?若撤銷決標是否應沒收押標金?另履約保證金該如何處理?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18日(89)工程企字第89013679號函說明二:公司為社團法人,其人格屬於單一,公司固得設立分公司,但該分公司仍為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份,並無獨立能力。準以前述規定,因分公司並無相關登記文件,貴單位決標予該公司似屬審標上之疏漏。
二、本案廠商於投標前既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政府採購法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撤銷決標,其情形如屬機關審標疏漏,得將廠商押標金退還,履約保證金亦無須繳納,惟如屬採購法31條第2項各款之1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三、以上建議意見,仍請貴校全盤考量再行裁量。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