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9月06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茲採購案若採分段開標,有1家已審查規格不符,惟距價格標尚需1個月,有無函示或釋例需將資格、規格之審查結果應於何時通知之案例。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另依同細則第61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二、本案建議採分段開標方式,應於每一階段審查結果完成後,至下一階段開標前通知廠商,以減少爭議。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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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