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於核派開標主持人簽中,經簽奉核准由A君主持,並已發核派函通知完妥,因A君開標當日恰有要公,臨時未能出席,故改由B君主持開標。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請指教前述事由適否?其依據何在? 三、另外,若經A君以口頭或書面表示其已經首長之授權,准予改由B君主持,並於簽中敘明或將書面授權附於後,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故若因故改派開標主持人仍需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改派方適法,以口頭授權未符合公文處理原則。本案副局長A君(原指定開標主持人)是否經首長授權,應循機關內部作業程序或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未免爭議建議更換主持人以書面為宜。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