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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5月1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XX採購案,業於94年4月29日決標,本案採複數決標,計5家廠商得標,其中1家廠商於決標後,對決標過程及結果提出異議,業已依規定回覆該廠商,依本案投標須知規定,決標次日起15日內(最後期限94年5月16日)應辦理簽約事宜。 1.目前該廠商尚未辦理簽約,請問該廠商是否應依限辦理簽約? 2.若該廠商以擬繼續提出申訴為由,而未於期限內辦理簽約事宜,是否可取消其得標資格。
答覆內容: 1.本案仍應通知廠商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捌節簽訂契約期限辦理簽約手續;若廠商不依限辦理簽約,機關可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64條撤銷其得標權外,並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5款「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規定不發還押標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7款辦理。
2.另若本採購案達公告金額,且廠商不服異議結果,則該廠商可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規定進行申訴;若依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2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規定通知機關暫停採購程序,則本採購案後續程序應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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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