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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6月15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提問內容: 有關校外教學(一日校外教學、隔宿露營或畢旅)相關問題:地點由校方預定,再行招標,再由得標廠商進行簽訂約及交易是否違法?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準以前述原則,貴機關可依採購需要指定遊玩地點(例如台東、墾丁等),惟不應指定特定權利、供應數量有限制等之地點(如xx飯店),以避免違反本法第26條第2項不得限制競爭,及同條第3款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等規定。
二、惟如一般實際操作,如校方擬指定地點、住宿或飲食,可由校方先洽擬指定地點先行預定(以校方名義),並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得標廠商於得標後透過校方予以接洽,原校方如預定時所支付之訂金等支出,於廠商承攬金額中扣除繳還校方。或可採最有利標招標方式,由廠商自由競爭方式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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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