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府契約範本第六章違約處理 第四十八條(一)乙方未依約定期限完工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但其最高金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如採購案金額少(10幾萬),1.可否將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提高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間,最高金額仍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2.或有其他規定。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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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依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規定: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擇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載明於契約,並訂明扣抵方式: (一)定額。 (二)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前項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基此,機關可視採購案件特性,於契約中明訂逾期違約金之扣罰方式。 二、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6002144700號函之「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文件,有針對廠商違約金訂定之相關建議,可逕上該會網頁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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