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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8年04月13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電聯車監視系統試辦案係開發案件,承商在履約過程因技術瓶頸無法突破造成工期嚴重逾期,試問除了終止契約外,是否仍有其他之解決方法? 為顧及系統技術之延續及熟悉度,本公司頃向讓承商繼續履約,請問是否可以要求承商提高履保金額度至20%,以加強履約保證,此種要求廠商補繳履約保證金額度之措施是否有相關法規法令條文規定?
答覆內容: 一、本案所詢問題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二、茲提供參考意見如下:
(一)依 貴公司提問內容所述「承商在履約過程因技術瓶頸無法突破造成工期嚴重逾期」,研判本案之採購策略似有可檢討之處,既然該監視系統如 貴公司稱尚不確定其技術是否可行,即以工程採購方式辦理,導致目前廠商履約無法達到預期成果,同時造成嚴重逾期之情形。如技術上尚未成熟或有不確定性,應考慮先行辦理規劃、研發、專業服務或資訊服務,或以委託專案管理辦理諮詢或可行性評估之採購,俟確認其技術上之可行性後,再辦理採購建置安裝。
(二)如廠商確實無履約能力,得依契約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如已完成部分因系統未整體完成亦無法使用,是否屬解除契約,請予酌衡。
(三)緣終止契約與否係屬機關裁量權, 貴公司傾向讓廠商繼續履約,建議依契約洽請廠商提趕工計畫限期改善,如雙方合意提高履保金額度至20%,以加強履約保證,請參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5條規定略以:「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請 貴公司自行卓處。
答覆人: 張良玄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shyuan@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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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