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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8年02月03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一、適用最有利標執行疑義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總評分法)第1項第2款,「價格不納入評選,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決議為有利標」,當發生二家廠商總評分及報價均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如何處理?(按同辦法第14條相關規定似無可供參照,因為第14條規定,依第12條第1款、第3款…,沒有包括第2款)。同問題,如以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序位法)第1項第2款,似有同樣問題發生? 二、準用最有利標(訂有底價)執行疑義? 同上問題,如採準用最有利標時(序位法或總評分法),發生二家廠商總評分(或序位總和)及報價均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如何處理?
答覆內容: 本府98年03月20日府工採字第09801898400號另案函覆(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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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