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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8年01月13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工程採購之估驗計價、工程尾款應檢附哪些資料、應辦事項之疑義?(本案係營造公司諮詢疑義,提供本府各機關參考)
答覆內容: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係依本府96年12月21日府授工採字第09632083800號函頒修之「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95年3月6日府工一字第09530012400號頒修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執行履約管理各項程序,合先敘明。
二、有關參加本府各機關工程投標,估驗計價時廠商應提出估驗明細單部分,依前揭「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乙方應按期申請估驗計價,並檢附當期主要項目之施工照片及依約定應檢驗或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第8點:「估驗計價時,工程司應覈實審查廠商依契約約定所製作之工程估驗單及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及該基準附表1「監工日報表填報方式及補充說明」第5點:「施工廠商所填報之施工日報表中工別、機械項目及材料名稱,應與契約書內單價分析表一致,以供監造單位查核及估驗計價參考使用。」另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22點:「品管費用計價,以品管費用總額按當月完成工程進度百分比核實支付當期款額,廠商於計價前,應將當期計價期間應完成之品管項目文件,送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依「本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作業落實專任工程人員簽證制度作業要點」第5、6點規定應附自主品質檢驗點之錄影唯讀光碟片。據此,估驗計價時廠商應依上揭規定檢附工程估驗單、當期主要項目之施工照片、經專任工程人員簽署之光碟片、監工日報表、品管項目文件及契約約定應檢附證明文件;應附證明文件係按計價項目依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如餘土處理應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檢附流向證明文件等;進口貨應依本府「施工規範補充作業要點」檢附海關進口證明書、出產證明、檢驗合格證明…等。
三、有關完工驗收時廠商應辦事項為何、如機關未於招標時載明應如何處理部分,依上揭「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第4項規定:「契約工程全部竣工,並經驗收合格,除有特殊事由外,甲方應於十五日內填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付清尾款。」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第29點:「…工程司應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檢具竣工計價單、竣工照片,連同廠商保固保證金、統一發票或收據,陳報機關核發工程尾款。…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使得核付工程尾款。…」據此,撥付工程尾款前之應辦事項,除建築工程需檢附使用執照外,應依上揭規定填製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計價單、竣工照片、廠商保固保證金、統一發票或收據等,或其他契約約定事項(如:工棚拆除證明、末期空污費、既有設施物復舊證明、逾期約違金、保固保證金…等)。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999轉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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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