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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12月09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最有利標採購作業自我檢查表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含統包),評選規劃設計服務廠商,依「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12點:「評選決標後,主辦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於機關網站公告評選委員名單、評選結果及各評選委員之評審意見,為期七天,該網站公告之檔案資料並應保存一年以上。」
答覆內容: 查最有利標採購,除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1項:「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行政院工程會)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暨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規定辦理外,亦須依「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於機關網站公告,為期七天,並將該網站公告之檔案資料並應保存一年以上。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l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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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