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請教關於 文化局刊物「文化快遞」合約之後續擴充條款,如何實際反映物價劇烈變動造成本增加?
說明:
「文化快遞」為本局藝文資訊月刊,採最有利標方式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承做廠商如得80分以上保留後續擴充之權。惟近年紙漿價格變動幅度大,出版品印製作成本大幅增加,如何實際反映物價劇烈變動造成本增加?得否於招標文件中納入特定(物價)指數,以反應實際成本。
如能於招標文件中納入物價指數,以何種指數為宜?
能否參照物價指數調整續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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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時契約原有項目之單價得否重新議定部分,請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7月18日工程企字第90027293號令暨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9150號函會議紀錄等相關函釋規定。 二、至於招標文件中納入物價指數,以何種指數為宜部分,可參考工程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39點及財務採購契約範本(本府97年9月1日府工採字第09730284300函頒)第5條第1款第9目物價指數調整之內容,並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一般物價指數類別有:躉售、零售、恆生消費、綜合消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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