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請問113年預算未通過的監造設計委託勞務案 保留決標的決標紀錄(固定費率)決標紀錄上可以寫出決標金額嗎?或是要空白? |
答覆內容: |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8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09800196000號函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說明二略以:「機關如已於保留決標後作成紀錄,載明決標條件,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決標條件成就後,尚無須重複製作決標紀錄。」 二、貴校辦理固定費率之委託技術服務案,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辦理保留決標,保留決標紀錄載明後續決標條件,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記載事項(包含決標金額),決標條件生效後即決標,無需重複製作決標紀錄。 三、貴校辦理訂有底價且未公告底價之採購,保留決標時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底價於決標前仍應保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