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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111年11月11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提問內容:
您好,本機關榮務採購是第2次招標公告(11月11日公告、11月18日截止投標),因第1次只有1家廠商而流標。然第1次原投標廠商今天仍有投標,但所用的投標封套將本機關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填錯日期。請問這樣是否為合格標?
答覆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規定:「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復依本府投標須知第42點第8款、第9款規定,廠商之投標封套如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與所擬參加之標案者,尚符合規定。
答覆人:
張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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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