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ˋ案午餐招標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解釋令,有關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處理樣態有疑似情況 |
答覆內容: |
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規定辦理,其組成參照第3條規定,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一人兼聘之,尚無規定外聘委員人數上限;惟考量該小組之任務係審查認定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建議委員之組成宜有本機關人員,以利審查認定。 二、審查廠商是否為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尚不適用「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