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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07月0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有關本廠97年度歲修專業服務案依採購法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公開評選,第一次公開評選完成後於後續議價階段議價六次不成作成廢標,隨即辦理第二次公告,並完成第二次評選作業,評選過程價格已納入評選,廠商有將報價列入服務建議書中,唯後續價格標開標作業,廠商未將標單放入價格封內,本案本廠目前作成暫緩開標。 請問廠商未附標單,是否能進行後續議價作業? 本案為急件,煩請盡速處理,謝謝。
答覆內容: 一、所詢涉及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 貴廠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二、考量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有督導、監辦及釋疑之權責,本府各一級機關所轄機關、學校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應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206502000號函,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環保局);上級機關應就所屬機關所提疑義進行研析回復採購機關,若仍有疑義,再由上級機關函請本府釋示(本府97年5月23日府工採字第09730935301號函計達)。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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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