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個人有以下問題請教:
1.契約本文對履約期日規定略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履約標的之提送規定為「某特定期日後10日內」提送,是否得視為「該特定期日」之翌日起算10日內提送?
2.履約過程中,契約附件之作業說明之文件內含文字及表格兩部分,其文字部分與表格部分之內容因同屬作業說明,在契約的效力是否有優先順序之區別?
3.承上,倘文字部分與表格部分之內容有不一致之處,應採如何解釋為宜?
以上,謝謝 |
答覆內容: |
有關您來信詢問之問題,本科回復如下: 一、按來信所述本案契約約定「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倘該履約標的之提送期限為「某特定期日後10日內」者,則該履約標的之履約期限應自指定之次日起算10日內提送。 二、另來信所述契約之作業說明包含文字及表格,且同屬相同之作業說明,如有發生不一致之情形,請依契約約定之優先順序辦理,契約未約定者,建議就契約甲乙雙方訂約之原意,釐清訂約原意。如仍有爭議,依採購法之爭議調解規定處理。 謝謝!敬祝 平安如意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