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校有一教師投搞國外期刊所需費用超過10萬元(未達公告金額),因刊登期刊之國外廠商無法至校參加投標議價訂約相關程序,若依採購法規定,依據何條文處理較為妥適,惠請協助釋疑。 |
答覆內容: |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國外廠商無法到場議價」案,本局回復說明如下: 一、若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限制性招標,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規定情形之一或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得採限制性招標,合先敘明。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2月9日(88)工程企字第8820203號函釋,如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向國外廠商辦理採購,仍需依規定辦理議價程序,依上開函釋說明二,採購標的物如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 三、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賴柏誠,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1055,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彭局長振聲 敬上
|
電子郵件: |
mike5205@mail.taipei.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