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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03月07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提問內容: 有關本院今年度編列5個預算工程案,分別為: (1)致中樓無障礙生活照顧區改建工程(施工費為11,140,777元,56個房間改建) (2)公共區域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施工費為2,394,020元) (3)致中樓浴室漏水改善工程(施工費為1,516,358元) (4)致和敬老所頂樓冷熱水管更新(施工費為1,103,300元) (5)致和敬老所塑膠地磚更新工程(施工費為2,026,188元) 請問: 1.本(1)案(1)案以房間及浴室無障礙改善為主,施工期程約4月至10月份(含B1-2樓污幹管、蒸汽管路、天花板汰換),第(2)案亦含有無障礙設施設備更新,又第(3)案亦屬浴室改善範圍,因施工地點均屬致中大樓,為利工程施工期間之協調、配合事宜,且衛浴設備提供之一致性,故原訂將(1)、(2)、(3)等3個工程合併發包作業;另(4)、(5)工程分別發包。 惟為利預算可互相勻支,建築師建議此5案可合併1個工程案發包(18,180,643元),當否? 2.府頒契約書第11條明訂,估驗計價不得視為該工作(物)業已驗收合格,而契約書第44條(一)之「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情形,惟此2條實際執行情形應如何做?例如: A.因本院安養長者約有560名,本院第(1)案工程施工房間數為56間,無足夠空房可釋出同時施工,需以約每20間房為施工單位,並於完工後,先安排符合資格長者進住,此情形是否屬第44條「部分驗收」情形,即部分驗收合格後,先行辦理20間房間之付款、保固事宜,而可不需依第11條辦理估驗計價。 B.或者以第11條辦理每月估驗計價1次,並於該20間房完工後,再依第44條辦理「部分驗收」之付款(扣除估驗計價之款項)、保固事宜。 3.若5案可合併1個工程案發包保固,應適用契約書第46條、(二)的2年還是5年期限?還是可載明5案採分別保固,如(1)案5年,其餘4案均2年? 4.本案可否於補充投標須知載明:「本案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不適用連帶保證」,並可否將契約書第47條第(七)(八)之「連帶保證」刪除?
答覆內容: 所詢事項回覆如下:
一、經洽詢 貴院承辦人員表示,該5個工程案係分別編列於機關單位預算,故貴院於本年度將辦理之5個工程採購案件如個別辦理或合併辦理招標,係屬預算法之用範疇,請 貴院依實際需求本權責核處,至於預算得否互相勻支,請洽 貴院會計室同意。
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範本)第11條(估驗款之給付)第1款略以「但該估驗計價不得視為該工作(物)業已驗收合格」,因估驗計價之查驗係審查廠商施做數量並據以支付該部分之工程款,與驗收程序不同,故不得視為該工作已驗收合格。另範本第44條之部分驗收即須依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驗收程序。
(一)有關詢問之執行情形一節,可於施工期間依契約約定定期辦理估驗計價,給付廠商部份工程款;如機關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及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4條約定,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二)另有關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之執行方式,請參考本府96年5月31日府工採字第09603006300號函(前揭號函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請自行上網查詢)。
三、有關工程之保固期間,請 貴院參考依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6條約定及工程性質及實際需求分別訂定合理之保固期間,且於同一標案針對不同項目,得分別約定保固期間。
四、有關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並無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之方式;至履約保證金一節,依本辦法第33條之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故機關得依採購需求於招標文件約定履約保證金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替代之。
五、爾後 貴院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