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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7年01月0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本廠(北投垃圾焚化廠)97年度管理大樓配電盤維護,預算金額為新台幣127,224元,經詢價2家廠商,報價均低於新台幣10萬元,可否將此案逕行由報價最低廠商承作,不再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答覆內容: 一、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非以詢價金額認定之(工程會93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300370160號函併請參考)。
二、本案採購金額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者,除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至16款之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或比價者,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請參考本府96年3月21日府工採字第09630066600號函訂定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作業標準作業程序」(五、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三、爾後 貴廠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環保局。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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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