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數:50592148

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9年12月17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提問內容: 您好,由於我剛接採購業務,尚未有公開採購實務,而本所明年有許多採購案,部分採購作業文件之使用部分,想跟您請教,還請您幫忙,謝謝! 1.若開標時,有比價或議價情形,不只一次減價,每次減價時,廠商於投標書減價情形欄書寫時,是否每次皆需蓋用印信或章戳? 2.同上,若減價情形欄不夠書寫時,是否得於背面書寫或增張加蓋騎縫呢? 3.若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時,是否一定需要請廠商填寫制式之投標書?若不需要的話,則於辦理比價或議價時,是否應準備空白之投標書或是何種文件,請廠商填寫議價或議約內容呢? 以上問題,煩請您撥冗指教,謝謝!
答覆內容: 一、依據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49點(一)、(三)規定:「投標廠商請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本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依本須知第70點之規定,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
益」。另本須知附錄八授權書之注意事項,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尚非皆須蓋印信或章戳,因此,每次廠商於投標書載明減價情形時,應同時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二、請 貴機關依需求自行調整。
三、請依投標須知第42點規定辦理,如採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者,免備投標書,以公告之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如未採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者,則須請廠商填妥投標書,以利後續之比價或議價作業。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chieh2@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