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請問我們想針對公務汽、機車的維修,用「開口契約」的方式與廠商長期合作,但不知道要用什麼方式招標(最低價決標還是用審查企劃書的方式或有其他招標方式),這中間是否還有其他規定,謝謝。 |
答覆內容: |
有關 貴處於本府採購業務諮詢信箱詢問擬辦理公務汽、機車輛維修採購作業疑義,茲說明如下: 一、旨案應先確認採購金額級距。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為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辦理。 二、旨案若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方式請依採購法第18條,依個案性質可擇採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決標原則應依採購法第52條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有關招決標方式評估,建議 貴處可參考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之第一章「招決標方式評估作業」(可逕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cg.gov.tw/)之【本府相關電子書】/【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電子書】項下參酌。) 三、旨案若為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可採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採購(請參考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之第五章「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四、有關「開口契約」請依「臺北市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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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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