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廠商於得標後悔約,機關續辦理招標事宜,有數點疑問就教:
一.案號照舊亦或加註”-1”.
二.底價如何重訂,照舊亦或底價小組重訂.
三.等標期係依第一標14天亦或第二標7天.
四.何處可查詢相關依據.
多有叨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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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案號照舊亦或加註”-1”部分: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補充附記二「依附記五...其傳輸工程會方式以原採購案號附加分號方式上傳。並於決標公告附加說明欄載明本次為第幾次契約變更」,是以,機關登載非屬契約變更案件決標公告之採購案號應避免採用分號,以利區分新標案件及契約變更案件;故請 貴校注意應與招標公告一致,請勿用分號(-),以利與變更契約所上傳之標件區分。本案如屬「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續辦招標之情形者,有縮短等標期需要,且符合規定之情形,案號應予照舊。 二、底價如何重訂,照舊亦或底價小組重訂部分:原採購既決標,其標價已公開,本案後續重行招標,則應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 三、等標期係依第一標14天亦或第二標7天部分:請參考「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表」規定辦理,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項下下載使用。另依招標期限第8條第2項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3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如逾前揭期限,則等標期不得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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