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公司目前「淡水線後續噪音改善工程(A組)(案號:P09601298A01)」原決標方式係採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廠商於投標時需檢附「技術計畫書」(規格標),該廠商於技術計畫書內容表示將採用「新光國際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吸音材料。
惟施工時廠商係逕行改採用「炯惠機械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吸音材料,因該吸音材料於本公司提送試驗機構檢驗後均可符合契約材料規定,二者外觀上亦無顯著差異,且目前已安裝完成超過50%,請問本案是否仍需請廠商更換為「技術計畫書」所指定之吸音材料,或得依契約規定以其他方式處理,敬請釋疑,謝謝。 |
答覆內容: |
一、廠商投標文件經機關決標後應屬契約文件之一,另機關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案件,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9點規定:「機關對於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先予敘明。 二、本案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技術計畫書」已屬契約文件之一,倘廠商擬變更原廠牌、型號應依契約「廠商(乙方)請求契約變更」之相關規定辦理契約變更程序;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規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惟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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