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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會函示內容摘錄如次: (一)關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會前以旨揭函釋說明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公告之必要。 (二)惟經機關反映,過去以公告方式辦理此一限制性招標,對於促進競爭、提升採購效率及降低採購成本均有顯著成效,如不得以公告方式辦理,僅得邀請原供應廠商或分包廠商進行議、比價,反不利競爭,且遇有原供應廠商或分包廠商發生併購、解散或不直接供貨也無授權供應之情形者,將衍生執行窒礙,爰將旨揭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二、本案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