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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本府採購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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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訊息發布日期發文字號主旨
100年01月11日 府工採字第10010094800號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等辦理集中採購「租賃二手影印機」共同供應契約案(招標案號:LP5-990050),業已簽署契約,契約期間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可供各機關學校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最新修正日期:)
100年01月11日 府工採字第10010094900號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新北市政府等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集中採購「國內出版之中文圖書」案(招標案號:LP5-990062),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學校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最新修正日期:)
100年01月07日 府工採字第09915467600號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最新修正日期:)
100年01月07日 府授工採字第10010054600號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100年1月5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00104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最新修正日期:)
100年01月06日 北市工會字第09932295200號 檢送「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委託代辦經費處理要點」,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最新修正日期:)
100年01月05日 府工採字第10010022700號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等辦理集中採購「租賃影印機」共同供應契約案(招標案號:LP5-990051),業已簽署契約,契約期間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可供各機關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最新修正日期:)
100年01月05日 府工採字第09915421000號 「採購契約要項」第1點、第23點、第32點,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於99年12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52053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對照表)一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最新修正日期:)
100年01月04日 府工採字第09915483000號 函轉經濟部能源局函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關99年承攬違法經營油品取樣化驗工作,因100年度採購作業尚未完成,故依該原契約單價展延契約有效期間至100年2月28日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最新修正日期:)
099年12月31日 府工採字第09915448100號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除外)、學校、國營事業等辦理集中採購油品(柴、汽油)案(招標案號:LP5-990057),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最新修正日期:)
099年12月31日 府工採字第09915408000號 有關經濟部能源局轉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集中採購「LED路燈」共同供應契約案(招標案號:LPS-990056),業已簽署契約,契約期間自99年12月14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可供各機關利用,請 查照。
(最新修正日期:)
099年12月31日 府工採字第09915399400號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條、第14條、第25條條文,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9年12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51959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一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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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年12月31日 府工採字第09915399401號 檢送修正本府99年6月11日府工採字第09930187400號函頒「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第27及73點)1份,自即日起適用於新標案之採購案件(已刊登招標公告者得自行考量是否變更修正招標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最新修正日期:)
099年12月24日 府工採字第09915343800號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等集中採購「電冰箱」案(招標案號:LP5-990067),業已簽署契約,契約期間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可供各機關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最新修正日期:)
099年12月24日 府工採字第09915313600號 有關「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相關適用疑義案,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2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49640號函釋(詳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學校。
(最新修正日期:)
099年12月21日 府工採字第09932216900號 有關本府99年6月11日府工採字第09930187400號函頒之投標須知範本(以下簡稱本須知)第61點第11款(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規定疑義案,復請 查照。
(最新修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