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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7月28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明訂,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1.請問若投標廠商來函聲請複印者,是否需將「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各出席委員之評分」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都函覆廠商?2.「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是否應紀錄各委員之意見?
答覆內容: 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投標廠商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為總表(採購評選審議規則第6之1條)及會議記錄(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3項「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故貴單位所述「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應予保密。
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規定,委員會會議紀錄應由出席委員確認,並無紀錄各委員意見規定,惟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2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本委員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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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